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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場境一:199x年】「先生,由於私隱嘅理由,我哋唔可以畀你影印呢份會議紀錄。」「吓?個會係公開,點解份會議紀錄唔可以畀人影印呢?」「總之就唔可以喇;對唔住,我幫唔到你。」好多好多年前,有次我要攞某個屋苑法團嘅會議記錄;咁,當然係來者不善,善者不來。但呢個 scenario 令當時嘅我最氣頂嘅地方,你好多官僚會借「私隱」做理由,唔畀你攞呢樣資料,個樣資料。
02,【場境二:200x年】某政工作者響 facebook 上面吹話要修訂個人資料保護嘅法例;我忍唔住留咗一句:「乜議員,你有冇諗過你構想嘅個種咁絕對嘅私隱法,其實亦都會削弱公眾知情權㗎喎。」
03,以上,全部係我親身體驗,真人真事。私隱呢個題目,有啲人話係互聯網普及之後先至有嘅議題。但其實好耐好耐之前,一般人嘅私隱,無人有興趣,亦唔容易得到。大機構叫你畀身份證號碼佢,你又一定會好乖咁畀佢抄低。「你做乜要抄抵我身份證號碼呀?」係囉,大家有無諗過,雖然香港號電話號碼唔算係 100% 實名制,但好似電訊商呢個 practice 大家都習以為常:「怕你走數吖嘛。所以 pre-paid 咪唔駛身份證號碼囉。」從前都可以咁講,但好快都無呢支歌仔唱。
04,我都唔記得,當年因乜嘢事走去研究私隱呢個題目。話說,十八、九世紀之前,其實多數人都無私隱呢個觀念。舊時代嘅人,成間屋,成家人,都住同一間房;屋、房呢兩個字,到好近代都係同義詞。甚至乎成條街,一間屋接一間屋;返屋企可能要經過人哋間屋。
05,講 privacy,首先要講 private vs public。無財產嘅人,又或者連自己條命係唔係自己都唔係好肯定嘅人,無條件講 private;你只係別人嘅私產矣。從前嘅語境,只係有權有勢嘅人,可以有兩個身份,private 係佢 household 嘅身份,public 係權力結構裡面嘅地位。所以,你可以想像,最初提出 privacy 嘅時候,想保護嘅係有頭有面嘅大人物,而唔係路人甲乙丙張三李四。
06,1890年,Louis Brandeis 同 Samuel Warren 聯名響 Harvard Law Review 寫咗一篇題為 The Right to Privacy,裡面話人應該有 right to be let alone。咁當年呢個講法,背景又係乜呢?話說,十九世紀開始有大眾媒體;太陽之下無新事,大眾媒體同權貴就一定有矛盾,但又有互相利用嘅時候。The Right to Privacy 就係呢個時空背景嘅產品,而單係睇標題你都可以估到,兩位作者嘅立場係咩。
07,係咪人人都咁低調隱密呢?我諗由古至今,都有人沽名釣譽,但亦都有人想靜靜雞贏。嗯,當然,沽名釣譽嘅,就梗係想媒體可以隱惡揚善喇。我從前任職嘅媒體,價值觀就係「最鍾意睇人仆街」;人性嘛。
08,我好鍾意 Andy Warhol 個句:in the future everyone will have 15 minutes of fame。唔經唔覺,原來巴士阿叔事件已經係十五年前嘅事。2006年,Time 嘅年度人物係 You。諗返轉頭,呢幾件事都好 prophetic。
09,究竟消費者對私隱有幾重視?假如你就咁問,梗係個個都講私隱好緊要。但從多數人嘅行為去睇,似乎方便同著數,吸引力更大。
10,我唔知呢度有幾多人做 digital marketing。舊年中開始,Apple 提出用戶要自己揀,係唔係畀 Facebook 等公司去做個人化追蹤。Facebook 又好坦白咁,話此舉會影響廣告收入。舊年底開始,Facebook 甚至推出一個「Apple 咁做害死小商戶」嘅 campaign。但似乎效果一般;多數人都話:「點解要我畀 Facebook 將我哋啲個人資料攞去賣?」94%話有得揀嘅,都唔會益 Facebook。
11,為推廣告而存在嘅個人身份認證同追蹤,一直都有好多人嘗試提出唔同嘅方法。我見過有隻咁嘅 token(但唔記得乜嘢名),聲稱畀每個人控制返公開分享啲乜嘢資料,加密收埋啲乜嘢。你就當 blockchain 上面,可以設立一個 personal profile 同 settings,其他 app 要攞呢個人嘅 profile,可以去 call 相關內容;個用戶可以揀放幾多畀隻 app;隻 app 又畀返幾多好處著數過個用戶。理論上,呢個做法好似幾對等,但其實未興 blockchain 之前,都已經有類似構思嘅嘢,但又唔係好成功。以前唔得,又唔代表依家唔得。
12,自從 Apple 提出改規舉,中國廣告協會就提出一個由國家制定嘅 CAID (China Advertising ID),繼續畀各大 app 公司同廣告客戶繼續追蹤用戶。騰訊仲威,將 open-source 嘅 CAID 改成自己嘅 QUAID。暫時 Apple 對神奇國度嘅「反制行動」,未有行動;重點係呢個 CAID,理論上無國界,全世界都用得。
13,原則上,資訊,每多一個維度,價值就以幾何級數咁增加。講到尾,政府掌握我哋一啲資料,個別科技巨企,又分別掌握咗我哋另外一啲嘅資料。假如呢啲資訊唔能夠交疊對照,又唔可以對準係邊一個人,對我哋嘅保障就大些少。但假如當呢啲唔同嘅資料,透過一個統一嘅追蹤方法,搵到係屬於邊個人,咁就好得人驚。更得人驚係,當你連邊啲資料畀人揸住都唔知。當有人可以用唔同嘅方法,跨平台、跨 app咁追蹤一個人嘅唔同資料,呢個就係今時今日對私隱嘅最大威脅。
14,早排 Signal 玩嘢去 ig 出咗幾個 targeted ad ,想講嘅就係呢個原則。佢哋用咗五、六個 criteria 去做 targeting ,等你見到先至原來 Facebook 知你幾多嘢,廣告可以幾咁細緻。
15,Facebook 嘅 ARPU,即係廣告收入除以用戶人數,年年都有進帳;2020年仲過咗 USD 32.03 。但留意返,當中最主要其實係北美地區(即係美國)。至於亞太區,人口雖然多,但廣告 ARPU 係好低,只有 USD 4.05。
16,【是日 Fitzgerald moment】廣告有 targeting,都係減少亂石投林,唔好咩?乜你想睇到啲唔關係嘅廣告咩?再講,就係有 targeting,微企小企先至有機會搵到個 niche,搵到生存空間去競爭吓。如果唔係,衣食住行都畀大財團玩晒;你係咪想咁吖?Facebook 嘅 ARPU 不斷上升,可以話係因為廣告嘅成效越來越高,即係對大家都有好處。另一個角度睇,就係因為 Facebook 知得越來越多。
17, 至於 Google ,對 Apple 嘅新措施,就好順攤咁話:「哦,我哋索性唔用 IDFA 囉。」點解咁順攤?我聽過一個少少「魚蛋論」嘅講法:「反正 Google 大把 data;Android 嘅 install base 又大過 iOS 咁多。Google 真係唔介意攞少啲資料,最緊要係其他人攞唔囉。」
18,假如唔可以同個人身份掛勾,有幾多資料都係假嘅。所以,最重要嘅個人身份資料,係可以 one-to-one 確認你係邊個嘅 unique identifier。政府制訂嘅 unique identifier,就係身份證、social security 等;因為一個人,只可以有一個身份證號碼;一個身份證號碼,背後就只有一個人。
19,【題外話】今時今日仲成日叫人畀個身份證號碼,social security number 去確認身份,我覺得好 yesteryear,令人好不安。通常問呢啲資料,都係同政府監管有關;尤其係有關報稅。換句話說,政府嘅取態始終係要知道市民嘅嘢越多越好;所謂保障私隱,其實係要市民、企業知得越少越好。
20,商業機構,一般都唔會要啲太過敏感嘅資料,廢事一但泄漏畀人 class action 就煩。要 good enough 咁去確認一個人,用手提電話號碼;順便可以做埋每次 login 嘅 2FA。最近 Google 就 nudge 所有人都用 2FA,其實順便知埋你嘅手提電話號碼,得咗!畢竟,email 係一個好差嘅 identifier;但對消費者來講,開多幾個 email 收垃圾是常識吧。總之,unique identifier 係好高價值嘅個人資料。
21,最後,Apple 點解對私隱呢件事咁神心?有人話:「會唔會Apple 想自己做廣告平台呀?」好多年前,Apple 都有 iAd,但 2016年就已經壽終正寢。從表面證據睇,Apple 唔想行呢條路。反而我聽過一個講法,更加合乎 Apple 嘅策略:「與其畀咁多 free app 靠廣告搵食,不如畀啲壓力要更多公司轉做收費模式;in-app 抽三成佣呀大佬!」
22,【同場加映】Apple 同 Epic 就 in-app payment 嘅官司,仍然未解決。歐盟亦接受咗 Spotify 嘅提控,指 Apple 涉嫌濫用 App Store 市場支配地位。全部都指向一個問題:「焗人用 in-app payment,又抽三成佣,唔好去搶?」
23,但最後,我嘅結論都仲係:免費嘅最貴;if the service is free, you are the produ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