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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 總結:(一)並非所有政府頒布的都一定是法律;(二)法治的意義在於讓人民透過合理的方法,推翻政府的決定;(三)輸打贏要,用權力掩飾問題,最終還是沒有真正解決到問題(例如主權移交之初的居留權案件,最終演變成中港矛盾)。

是日 actionable insight / 反省:權力不等於影響力;有權不等於可以有能力解決問題,解決不了問題,只是自欺欺人。

2009 年 9 月 2 日,當時的首席大法官李國能宣佈提早退休,並留下了這一句:「香港是不是香港,就看是不是按法律辦事情。」

李國能的這句評語,最重要的關鍵在於:「甚麼是法律?」

難道白紙黑字的條文,就一定是法律?

權力和影響力,兩者有重疊的時候,但還是有基本分別。混淆了這兩個概念的社會,才會認為:「凡是政府頒布的,就是法律。」

在法律教育中,有一門叫做「法理學」(Jurisprudence),就是研究甚麼是法律。最古典的自然法(Natural Law)認為:「不公義的法,不是法(lex injusta non est lex)。」但這種傳統觀點,未免流於理想主義,所以到後來發展出的「法理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認為法律是社會制度之一;法律雖然未必一定受道德觀念約束,但也不會與當時社會倫理的共識有嚴重矛盾。

現代另外一個主的法理觀點流派是「法理現實主義」(Legal Realism)。這派觀點認為,甚麼是法律,要從法律的執行和判決歸納出來,因為立法者和法官其實都受到社會價值觀以至各種個人因素的影響。換句話說,一時一地的法律是甚麼,是要透過類似實證科學的方法得出結論,而不是膚淺地將條文當作是法律的全部。

總之,白紙黑字的未必是法律;法律也不是代表政府可以為所欲為。

「法治,就是一般人與政府打官司都有合理的勝訴機會。」本來我喜歡這個論述;因為這不但是一般人都能夠明白的定義,更是一個可以驗證的標準。只要將判決和上訴的結果作出分析和統計,就不難見到不同地方的人民和政府對簿公堂時,究竟有多大的勝算。甚至乎,在這個年頭以人工智能應用程式來分析判決和控辯雙方理據,也不是甚麼天方夜譚。所以,香港究竟是否一個法治社會,是個可以客觀驗證的命題。

「假如人民贏了官司,但最後政府修改法規,令到判決無效,那又算甚麼?」像最近的「免針紙」司法覆核,綽號「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勝訴,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轉個頭來賦予醫務衛生局局長權力去否定由醫生簽署的「免針紙」,那又是否合符法治的原則?

回到之前提到的定義問題,人民贏了官司,但最終還是被由上而下的強權壓下來,結果只是反映司法制度被凌駕。其實自從 1999 年「吳嘉玲案」人大常委釋法,不但每次都是對香港法治的衝擊,而且釋法也沒有真正處理到根本的問題。「吳嘉玲案」後有「莊豐源案」;而 「莊豐源案」後,打開了雙非的潘朵拉盒子,也間接埋下了後來中港矛盾的其中一條伏線。

說到底,強權只能夠掩飾問題,但解決不了社會矛盾。為甚麼要有議會政治?原因就是相比街頭政治,一個有效而又令民眾信服的議會,可以減少了人民對人民的衝突。公平的司法制度,存在意義也是一樣。所以,當議會和法庭被政權僭越,結果就是延綿不斷的糾紛和動蕩。

李國能辭職後,很少就香港的事再發表意見。2017 年李國能接受報章訪問時罕有地公開表示,2016 年 11 月人大常委在法院判決前就「宣誓法」第五度釋法,,會令公眾對司法獨立帶來負面觀感。可惜,這個無力的評論,似乎已經對北京和香港的政權都沒有任何影響。

當今的政府,輸了「免針紙」的司法覆核,旋即修例。郭卓堅又再申請司法覆核,並對傳媒表示:「任何法例,都應該有上訴機制。」這句話,道出了法治最重要的精神,就是人民究竟有多少途徑去制約政府的權力。法治是對政府制約的一部份,但不是全部;政府要是沒有自我約束,誤以為權力就是一切,結果就是一法立,一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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