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日隨筆】本來打算收聲還是要出聲 (Patr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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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王丹性侵的指控,為甚麼要與六四拉上關係?我們有責任去相信每一個性侵的指控嗎?結果又回到言論自由這個題目;要是我們沒有準備好面對會令自己反感的言論,那就未算對言論自由有所堅持。
一直以來,我的理想狀態就是:「人,不應該盡信自己所見到,因為人總會選擇性自己所希望見到的事實。」
話雖如此,人心肉造,我們總是會有先入為主的時候;又曰:「人類總是要重複同樣的錯誤。」
話說,有個群組入面,有人貼了一條 Facebook 連結,內容是有個台灣男生指自己在 2014 年遭王丹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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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我認,我先入為主地認為:「在這個時候站出來,太巧合了吧?」
所以我也不經意地在那群組留了這麼一句:「近來我都開始寫偵探故事;呢篇,以我嘅業餘評審標準,屬零分重作。」
想不到,這麼一句說話,觸怒了許多組內的人。有人說我對受害者抽刀,有人說我沒有意識到性受害者的處境。惹來一堆指控;重點是:「像我這種人就是令到性侵受害者不敢站出來。」
本來想息事寧人,算了,免得破壞了群組的團結;因為這個組,大家都是生活在艱難的處境。難得大家連繫上,也算是得來不易得緣份。
坦白說,在那一刻,我反而是覺得自己不敢再多講說話;所以也想拋低一句:「那我收口吧。」但又抵不住心中的鬱結,又多講了一句:「原來今時今日,只要有人自稱是受害者,大家就必定要相信所提出的指控。」
就這一句,不得了,惹來更多抨擊。有人說自己親眼見過有人被性侵,也有人說自己是第一身的受害者。話題越扯越遠,甚至扯到有組內有人指曾被性侵,但被其他人壓
正如開始戥所講,我們沒有義務去相信任何人所說的話;懷疑的精神,曾經被認為是理性和道德的標準。
我忘記了,很多人的決定,不是基於邏輯;他們的價值是建立在感覺之上。所以連串指控當中,其中一個指我缺乏同理心,妄顧受害者的感受。
「你們都假設了,當中所有指控的都是事實。」這是簡單的邏輯吧,但我知道這樣講,又會被人說我站在迫害者的一邊說話,所以還是不說了。說話,也得看對象。
信與不信,本是個人的事;但正因為這是個人的事,才那麼容易引起爭端;信與不信,是沒有理性討論的空間。
但為甚麼法庭要有無罪推定原則?為甚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因為在哲學上,我們是沒有辦法去證明一件事不存在;由於不能「證明一件事不存在」,所以控方有舉證責任。也有些古老的制度,要每個被指控的人,證明自己是清白,但在這種制度下,被揭發誣告別人的,卻是要面對懲罰的。這種情況下,反而令受害人更不願意站出來;普通法的舉證責任在控方,不是沒有理性的原因。
寫這麼一段,其實我也覺得自己可能在侮辱各位香港人的智慧;尤其是大家都見證了這幾年來法治是如何崩潰的。
順帶一提,我也有一刻,想到了要退出那個群組,甚至在腦海中浮現了:「一早都同自己講,唔好群啲香港人。」
但是當我再留心一下自己的感覺,發現是想多了;我也一度被負面的情緒淹沒了,更忘記了感覺,尤其是負面的情緒,是很容易傳染。
「假如不知道指控是真是假,就不應發表任何意見。對性侵者冷嘲熱諷,就是加害;這些言論只會令受害人都不敢站出來。」剛才這一句,重點在於「不敢站出來」的感覺;諷刺是,他們的這種感覺,竟然令我下意識地差點想到退出群組,甚至以後也不可再說這個題目。
雖然我也懶得再爭議甚麼,但也沒有退出。我相信,群組裡應該有其他人的觀點跟我差不多;只是因為我站在很外圍,才會蠢得講出這些犯眾怒的話。
言論自由的意義,就是保障每個人都可以說出一些會令別人不高興的說話;被言論而冒犯的某些人,可以是你、我、他。
我這樣講,不是叫人刻意去犯眾怒。
我只是提醒自己,當遇到了不認同的觀點,最差的,就是窮兇極惡地罵到別人收口。另一邊廂,做人的最低道德標準,就是不要為討好別人,去說些自己不相信的事。
或許,其次的「差」,就是因為怕麻煩而收口。
言論自由,就是如此脆弱。不論是獨裁者,抑或是未奪權的獨裁者,一定有希望別人收聲的這個原始慾望。
請不要誤會,我不是要神化王丹,也不是要將六四捧上聖壇,更加不想一口咬定這是中共的陰謀。任何高高在上的人物,都一樣會犯錯。也不是因為六四這個題目,所以硬要站在某一方。中共的陰謀,這是萬能 key;甚麼都解釋得到的理論,甚至都解釋不到。
但假如證據確鑿,beyond reasonable doubt 地證明懷疑的人是錯的,我也不是那些會瘋狂到堅持站在錯的一方。
我也必須承認,正因為被指控的人是王丹,所以才認為更加要小心地去處理。王丹受過中共的迫害,離開中國大陸之後,多年來繼續為那些年的事奔走,很難相信他會低估對中共的手段作為,更難相信他會如此輕率魯莽地被人拿著把柄。
指控王丹性侵,為甚麼要用六四燭光的那張相寫上「請你道歉」?如果只是將當事人所講:「看到很多政治工作者在職場上遭受性騷擾及不當對待的經驗,我覺得很欣慰⋯⋯」因此而鼓勵當事人,站出來指控性侵,也實在犯不著扯到六四,對吧?難道質疑這種相題並論的手法也不可以?
我知道仍然有人會選擇相信指控者,這是他們的自由;但我也希望他們明白,其他人也有自由去選擇不相信個別的指控。我很清楚每個人都會選擇見到自己想見到的事,我自己也是選擇了自想見到的論證;再說一次,如果見到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的證據時,我不是那種死不認錯的人。
「近來我都開始寫偵探故事;呢篇,以我嘅業餘評審標準,屬零分重作。」最後,如果說我的這句話是不體恤受害者,又或者「影衰香港人」,我只想講,在下的言行若然令別人對我反感,那是我自作孽,我也沒有甚麼好說,畢竟別人的觀感是別人的自由。
當然,我也不敢代表香港人;但我總不會因此就不認自己是香港人吧。拜託,不要在這個問題上變得像小粉紅那樣,開口埋口就拉到民族大義,好嗎?
言論自由嘛,沒有人說是沒有代價的;言論自由的代價,不但是會聽到一些令你覺得反感的說話,你也會有可能會令人覺得反感。
好了,再講就長氣,就此擱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