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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被國安法貶義及凌駕是法治缺失

裁決沒有陪審團聆聽監察是否洽當?

判了勝訴亦被律政司繼續不停提出上訴極度可恥

作為法官可有質疑?可有鏗鏘據理力爭?

伸張正義還是欺壓公義?

1841年1月26日,香港開埠,之後英國用了156年將一個小漁村變成國際知名的城市,但很可惜在一九九七年七月解放軍入城二十九年後的今日,香港由國際知名的城市變成國際知名的笑話,所有官員法官為了自身利益搏上位拼命舔共把香港變成一個將普世價值踩在腳下的地方

所謂「國家安全」講到尾其實只係指「共產極權自身利益安全」呢樣野,根本就係混淆視聽、更加係掛羊頭賣狗肉

“港區國安法” 未經港方立法程序,本身不是基本法原件,它是被硬塞入附件三當作香港法律的,違反基本法當初立法原意,反轉一國兩制精神。

可否請外國律師,中央以解釋47條把行使權交予特首,一來避免擔責,二來給予特首更多權力,任意踐踏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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