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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4男8女組成的陪審團已進入商議房(deliberation room)商議裁決。雖然香港的陪審團制度原自英國,但英國制度早年已有革新,陪審團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若未能達成裁決,陪審員大部分情況下都可以回家,翌日再回法院繼續商議,不如香港需要被強制留宿於法庭指定地方。

根據香港的陪審團制度,一旦陪審團開始退庭,為免受到外來干預,陪審員須與外界隔絕直至達成裁決。若當天未有結果,法官會指示他們休息停止討論,並安排他們在指定地方留宿,期間會供應膳食及陪審員所需。

⚖️ 英1974年改革陪審團制度

香港的這個制度承襲自英國,但其實英國早於1974年已通過《陪審團法案》,把未能達成協議的陪審團強制留宿這做法,改為法官可按情況自行決定,但法官會警告陪審員在商議房外,不得與任何人討論案件,亦不能自行進行調查或資料搜集。

各人在進入商議房前,必須交出手機、電腦等能與外界溝通的電子器材。現在英國只有極少數敏感的案件,法官會要求未能達成裁決的陪審團留宿。

⚖️ 人道對待陪審員

那麼,陪審團每天商議到甚麼時間呢?

在英國,退庭中的陪審團會按法庭一般的散庭時間即下午4時半左右就「下班」回家。不似香港的法院,香港法官很多時為了爭取陪審團有多些時間商議,不想令他們要留宿,會把陪審團留到晚上7至8時,才決定是否延至翌日再議。

香港曾有一名高等法院法官以「開夜庭」聞名,陪審團商議至晚上10時都不是新鮮事,直至有一次,他指示審理一宗商業訛騙案的陪審團在晚上10時半繼續商議,最後被告以此為上訴理由,並在終審法院上訴得直。終審法院亦提出陪審團退庭商議至晚上8時便應該休息。

而香港法庭對裁決的要求,是接納大比數裁決為有效裁決,例如7位陪審員,有效裁決為5比2。但在英國法院,法官會先要求一致裁決,除非陪審團商議很久後,仍未能達成一致,法官可將有效裁決要求降低,如12人陪審團,有效裁決為10比2。

⚖️ 英曾發生法官威脅陪審團

常說陪審團是代表公眾,必須相待以禮,但這並非必然,英國以往亦有威脅陪審團的事情發生。

資料顯示,在1670年,兩名宗教異見人士在倫敦街頭傳道,被控非法集會。法官指示陪審團判他們有罪,但陪審團認為指控不應成立,法官要求陪審團重新商議,並將他們關了兩天,期間更不提供食水床鋪,但陪審團仍然拒絕就範。結果每人被判罰款40先令,若不繳付罰款則不准保釋。

其中一名陪審員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法院推翻原審法官的判令,指法官無權懲罰不依從法官引導而作出判決的陪審員,並聲明就案情事實,陪審團是唯一的裁決者。

這件事奠定了陪審團的重要角色,現在於倫敦的中央刑事法院(Old Bailey)內,牆上亦有一塊石碑講述這事。

⚖️ 陪審員津貼香港 HK$995 英國按「收入損失」衡量

現在的陪審團待遇當然已很不同,香港的陪審員出席聆訊,每天可獲發995元津貼,僱主不能拒絕僱員出任陪審員。

不過在英國則略有不同,津貼不是自動發放,陪審員可實報實銷申領車馬費,金額為每天5.71英鎊至12.17英鎊(視乎當天留在法院時間)。除膳食津貼外,只可基於「收入損失」(loss of earnings)而申請額外津貼,上限為每天64.95英鎊(審訊少於10天)至129.91英鎊(審訊多於10天)。

僱主必須讓僱員出任陪審員,但可選擇不向僱員發薪,改由陪審員自行向法院申請「收入損失」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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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敏教授的 《破土有聲》 系列

從 「正義迴廊」 和 「毒舌大狀」 看陪審團制度和程序公義 

陪審團(上)|陪審員曾經因為偷食無花果被罰|陪審團要按皇帝心意判決

陪審團(中)|陪審團有可能被操控嗎?|能代表社會普羅大眾的價值觀? 

陪審團(下)|首宗國安法檢控案件,陪審團被消失所突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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