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與公義 (Patr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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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與「公義」是兩個我們經常會講,但很少人會用常人能夠明白的語言去解釋的概念。尤其是在今時今日的香港,法治更加變得有「有中國特色」,完全與公義脫離關係。
相信不少人都留意到,最近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律政司司長說,他會從目測有多少人不守規矩過馬路來衡量法治。我也見到有不少網民質疑;不是質疑這句講法,而是質疑這位林定國的法律學位究竟是怎樣得到的。畢竟,林定國對法治的解釋,「比牛頭角順嫂更牛頭角順嫂」,完全不似一個有受過法律教育的人會講得出的說話。
教科書會說,法律的本質是約束, 所以法治的定義就是,政府和當權者亦同樣要守法律。這個答案很簡單吧?
但我想給大家一個更易懂的解釋:「任何人跟政府打官司,都有合理的機會勝訴。」
請注意,我這裡的關鍵詞是「合理機會」,我不是說人民跟政府對簿公堂,人民有合理機會贏,而不是一定贏。
何謂合理?何謂合理機會?我們又如何衡量法治水平?
從學術角度來看,其中一個做法是,透過法庭判決,不論是刑事抑或民事亦甚或是司法覆核,分析人民對政府的官司,人民獲勝的機會是否平等。當然,每個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不應一概而論。但從社會科學的角度來看,法治水平的確是可以被量度。
尤其是現在已經有人工智能的協助,要進去這種研究要動用的人力物力大大減少。我可以想像,以相關的法規和從前相關的判斷去訓練人工智能模型,然後將案件的相關證供交予機器,由機器去評估判斷的結果,然後再對比在現實中的判斷,再輔以一些統計學的方法,其實是不難用來衡量某個地區,或甚某類案件和某些法官的公正性,更可以引伸出政府和民眾在訴訟中的勝算是否均等?政府是否真正受到司法約束?總而言之,香港的法治是否在崩壞中,由甚麼時候開始,這些都是可以被驗證的命題,不必爭論,用科學方法來解決便是。
今天我還想討論另一個概念:甚麼是「公義」。
有人說,公義這個概念模糊,有些人甚至認為,根本不存在真正的公義。哲學一點說,比如後現代主義者就認為,只要一個沒有階級和族群差異的世界中,每個人都是獨立個體,公義這個概念便失去意義。
但是在理想國臨世之前,我們仍然對公義有一定的追求。
究竟公義到底是什麼呢?「公義」一詞,在英文中時 justice,源於 just,而 just 字面意義是「恰到好處」。
換句話說,當涉及一件事的雙方,即我和你,都認為結果是合理的,那就是 just ,恰到好處。但從整體社會的角度而言,就不只是兩個人之間的感受,而是當一個獨立第三方也認為事情的結果是合理的,那就不只是簡單的合理,而是真正的公義。
當然,公義並不僅限於一兩件事的結果,而是不論從第一人身,第二人身以及第三人身的角度去審視,都認為大多數的事情,結果都是「合理、恰當」,在社會層面上,這就是一個公義的社會。
當然,這是一個理想;與現實多少都會有點距離。我們可以做的就是盡量不要遠離這個理想太遠。
所以,一個法庭判決,又或者是任何形式的調解,若然能夠讓控辯雙方都接受結果,甚或連其他獨立第三方都覺得合理,那便稱之為司法上的公義。司法制度,本來就是要來體現以上提到的「獨立第三方」的觀點。
從社會制度的角度,為甚麼司法由政府提供?其實也不一定,但因為公義某程度上有「公用財」(Public Goods)的意味;當任何一個人的公義得到申張,所有人也會感到公義,所有人都會受到保障,都會得益。
法治與公義的關聯非常密切,而在一個真正實行法治的社會,每個人都依照同一套規則行事,包括有權勢的人,也要受法律約束,這就是公義的大前提。
按香港目前的情況,普通民眾跟政府打官司時,是否真能並有合理的勝訴機會?以黎智英案為例,儘管還未開庭,他已經被羈押超過一千天。但更關鍵問題是,他最終是否能獲得一個公平的審判?即使他想委託 Tim Owen 作為辯護律師,也遭到拒絕;甚至 Tim Owen 亦因為曾經接受委託,亦遭到特區政府列為不受歡迎人物,被拒入境。
其實,黎智英人已被囚禁在監獄,又如何威脅到國家安全?找個律師打官司,也沒有選擇的自由,試問在這樣的情況下,又如何令人相信審訊是公平?
黎智英,只是眾多案件的其中之一。
香港的環境正日益中國化,就連法治」這個詞彙,也變得中式。「法治」(the rule of law)的理解,變成了「以法治人」(the rule by law);法規由保障人民的制度,變成了控制人民的工具。
海耶克在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一書中提到,真正的「法」(Law)和「法律條文」(Legislation)是兩回事。
法,應該是合符人性和邏輯的規則,某程度上是自然、超越任何個人意志的。法律條文,只是人為的產物。當法律條文能夠反映「法」,真正的自然規則,社會秩序就更能夠容許人類文明的全面發展,也就是 human flourishing。
但假如法律條文只是統治者一廂情願的妄想,這些法律條文的往往是難以執行,又或者是執行的時候有極大的代價。當然,一廂情願的法律條文,亦不可能合符公義的原則、定義,甚至連基本的人性和邏輯都違背了。例如以法律條文要人對統治者絕對忠誠, 就是這種不合邏輯,不合公義,不合常理的妄想。
令人遺憾的是,當今日益中國化的香港,正是這種以法治人的社會。